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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催告书
发布时间: 2025-10-10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 青北敦税强催〔2025〕36号
青岛勇乐之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C42GRU4B
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向你(单位)送达青北敦税通〔2025〕2445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限期缴纳税款通知)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
你(单位)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贰拾柒万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柒角陆分(¥278531.76 )。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王建
联系电话:87079932
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大成路48号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建,夏波涛青税征920300230002,青税征920300180032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

 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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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催告书
发布时间:
2025-10-10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 青北敦税强催〔2025〕36号
青岛勇乐之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C42GRU4B
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向你(单位)送达青北敦税通〔2025〕2445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限期缴纳税款通知)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
你(单位)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贰拾柒万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柒角陆分(¥278531.76 )。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王建
联系电话:87079932
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大成路48号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建,夏波涛青税征920300230002,青税征920300180032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敦化路税务所

 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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