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(单位)欠缴税款逾期未缴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现需对你(单位)开展约谈警示,并就欠税情况进行核实。请你(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、办税人)于收到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到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香港中路税务所(福州南路52号)接受约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现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对公告的税务事项有异议,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汇总表
2.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
你(单位)欠缴税款逾期未缴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现需对你(单位)开展约谈警示,并就欠税情况进行核实。请你(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、办税人)于收到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到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香港中路税务所(福州南路52号)接受约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现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对公告的税务事项有异议,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汇总表
2.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